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转发)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对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为保证顺利施行和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新设计锅炉设计热效率值不得低于修改单中规定的限定值。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定型能效测试,均应按修改单中规定的限定值执行。
(二)自2016年11月11日起,凡列为节能产品的工业锅炉,其热效率值不得低于修改单中规定的目标值。
(三) 2017年11月11日之前,对不符合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但已按照原规程要求通过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定型能效测试的锅炉型号,制造企业仍可继续生产(无法在此之前完成制造的除外)。过渡期内,制造企业应积极完善条件,尽早达到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
(四)自2017年11月11日起,全面执行修改单中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不符合此要求的锅炉产品,不得监检出厂和安装使用。
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