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总局《2016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及《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部署,2016年将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点开展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各地应进一步加快能效普查工作进度,2016年底前应完成70%以上普查任务,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能效普查工作目标。各地应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报送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情况的通知》(质检特函〔2015〕66号)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效普查数据管理,将已完成普查的锅炉数据及时纳入《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统计表》,并于每季度末将统计表报送我局。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全国锅炉产品及在用锅炉能效状况进行统计分析,适时公布全国锅炉能效状况,各地也应将本地区锅炉能效状况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各地应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2016年底前应完成总任务量的50%以上。各地要及时总结达标示范活动经验,找出突出典型,并以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向工业锅炉使用单位推广,促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强化锅炉节能减排知识培训。总局将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委托相关机构对锅炉操作人员培训师资、锅炉监察人员、锅炉能效测试技术骨干等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培训,2016年将完成100名、300名、300名的培训任务,各地要以基层监察人员为重点,做好培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同时,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的年度节能减排培训计划,重点加强10吨/时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减排培训。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锅炉制造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锅炉能效与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符合情况,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和节能关;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完成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督促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提高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总局将对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五)加强部门联动和组织协调。总局将继续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配合环境保护部整治落后燃煤小锅炉,各地也要积极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总局今年将继续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高效锅炉,发布《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第二批),并加快推动出台鼓励实施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锅炉能效标准制(修)订、能效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按照文件要求予以落实。各地2016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更大的支持。同时,总局将研究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试点示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力争率先解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突出问题。
(六)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去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锅炉环保要求,并赋予质检部门对锅炉环保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今年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各地要加强锅炉减排检测能力建设,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做好提升准备。
(七)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各地要做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12月15日前将《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年度信息统计表(2016年度)》(见附件)及2016年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进展总结报送我局节能处。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