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电梯责任保险 探索“保险+服务”机制
日前,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山东省全面推进电梯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电梯“保险+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
《通知》提出,山东2019年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动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投保责任保险;2021年,电梯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将逐年提高。
同时,2019年选择3-4个城区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试点工作。2020年总结试点城区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做法,并在全省进行推广;2021年,全省电梯“保险+服务”工作水平位于全国前列。
《通知》同时对保险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投保范围为山东全省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投保主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安全负责”规定,电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保险相关利益的相关方是投保主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验。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落实投保电梯责任保险。鼓励探索多元化多方受益的可持续电梯保险机制。
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外的意外事战或故障的;(3)电梯长时间停运的;(4)电梯主要零配件需要更换的,保险公司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投保电梯的所有乘梯人员及作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电梯困梯精神损害,主要零部件更换等赔偿费用。鼓励保险机构扩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个性化的保障内容,形成系列产品,供投保人公开进行选择,
“保险+服务”主要内容为保险机构组织电梯安全专业技术力量,提供电梯安全专业技术服务。(1)建立电梯使用日常巡查制度,推动使用单位加强电梯日常运行安全管理;(2)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巡查制度,推动维保单位提高电梯维保质量;(3)支持帮助使用单位电梯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促进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4)支持帮助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三无电梯”问题整改,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5)建立电梯严重隐患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制度;(6)支持帮助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应急演练;(7)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服务。
在保险费用方面,《通知》提出,保险机构本着服务民生、惠民微利、免赔优惠、先行赔付、公平持续的原则确定各类型电梯保费系数、保费基准价格、赔偿额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保险期限长短结合,保险周期至少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