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问题
有网友于6月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问题,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TSG 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11条规定:“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
请问:(1)条文中规定的“从高向低覆盖”有没有上限?(2)备注中的“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这里面的结构形式相同有没具体、详细的定义?
2.是否所有桥、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申请都需要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报系统”上进行许可申请以后才能约请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答:1.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其同型号的产品,额定起重量(t)从大向小覆盖,上限即是型式试验报告中的额定起重量。 2.主要结构形式指《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十条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及其形式。 3.从2019年6月1日起,在你公司获得的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直接约请相应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无需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如果你公司获得的许可证范围内不能涵盖你需要做的产品,需要首先获取相应许可证,这个证,可能是你公司原有许可证变更的,也可能是你公司新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