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19年江门市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
《2019年江门市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市监科字〔2019〕61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相关电梯维保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省特检院江门检测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我市电梯维保质量,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我局拟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实施2019年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
2019年江门市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转变,转变监管方式,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我市电梯维保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T/JMTX001-2018)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这一重点,以电梯维保质量为突破口,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对在用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着力解决电梯维保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推进电梯维保环节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电梯维保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乘坐电梯安全。
二、工作性质
监督抽查是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技术支持。主要做法是根据我市电梯的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在用电梯,按照抽查标准开展随机抽查,抽查完成后形成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反映我市在用电梯维保质量的情况。我局根据实际抽查情况和分析报告反映的情况实施针对性的监管行动,督促电梯维保公司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工作的薄弱环节,并适时公开每半年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不替代现有常规法定的定期检验。
三、实施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工作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监督抽查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抽查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电梯检验项目核准的第三方机构。抽查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抽查结果的汇总统计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及总结、抽查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写。
(一)抽查的范围、对象和方式。
1. 抽查范围和对象:在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电梯维保公司(以下称“被抽查单位”)。
2. 抽查方式: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在“江门市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抽查系统”中随机抽取抽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及其维保的电梯。
(二)抽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监督抽查的抽查要求、规则和程序等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T/JMTX 001-2018)执行。具体抽查项目及要求见《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抽查项目及维保质量要求》(附件1-A)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抽查项目及维保质量要求》(附件1-B)。
(三)抽查工作程序。
1. 构建信息沟通渠道。
(1)今年监督抽查工作以每月抽查一次,每半年公布一次抽查结果。抽查机构收到市局下达的抽查任务后,应任命1名抽查组长负责该项工作,向市局上报具体联络沟通方式,以保证抽查工作中各方联络渠道的畅通,同时,要组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每月对抽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并进行及时处理、汇总和统计。
(2)市局特设科应确定1名抽查信息联络人,与抽查机构抽查组长保持沟通联络,及时处理抽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提供本地区所有在用电梯的数据信息。
(3)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被抽查单位应当配合抽查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 现场抽查。
(1)现场监督抽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告知抽查结果。各抽查人员须持本通知及《江门市在用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介绍信》)、本机构工作证到有关电梯使用场所进行抽查。《介绍信》由市局统一制作盖章后交抽查机构使用。
(2)抽查人员严格按照监督抽查规定的项目要求开展现场抽查工作,真实、准确、清晰地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抽查记录。
(3)被抽查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问题的,抽查人员应当场出具《监督抽查意见书》(附件3,以下简称《意见书》),交被抽查单位代表确认,并配合市局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4)对《意见书》中存在停止使用情形的,应出具《监督抽查停用建议书》(附件4,以下简称《建议书》),及时报送市局,并在抽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包括图片视频在内的相关见证材料送达市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需要停止使用的情形:
A. 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的。
B. 存在电梯制动器制动功能失效、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失效等安全隐患。
C. 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梯。
D. 使用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电梯,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5)现场不具备抽查条件,或者继续抽查可能造成危险的,抽查人员可终止监督抽查,应如实记录上述情况并及时书面反馈给市局。
(6)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抽查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文书,列明情况,及时报送市局。
(7)抽查记录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被抽查单位和抽查人员三方签字。签字前,抽查人员应当就抽查情况当场告知被抽查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拒绝签字的,抽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报送市局。
3. 后处理措施。
(1)被抽查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整改,并向抽查机构申请复查。
(2)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抽查机构提出现场复查申请,抽查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其他抽查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由被抽查单位、抽查机构通过图像、文字形式对争议内容进行确认后,并报送市局。
(3)抽查机构在收到被抽查单位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复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并将复查结果汇总报送市局。对被抽查单位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上报市局。
(4)抽查机构应在每次抽查(复查)结束后10日内逐台向被抽查单位出具抽查(复查)报告。
(5)每半年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机构应当对监督抽查结果负责,并将抽查结果报送市局。所报资料至少应包括半年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的台账、《2019年X半年江门市在用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附件5)、《2019年X半年严重隐患信息和重大问题汇总表》(附件6)、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总结、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需要移送查处的电梯相关监督抽查原始记录和见证材料等。
(6)抽查机构应当对监督抽查原始资料(包括监督抽查记录或报告、各类见证资料、《意见书》、《建议书》等)进行存档,保存至少2年。
(7)抽查机构抽查人员应配合市局对《意见书》中涉及的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和停止使用情形进行取证,市局对证据确凿的依法进行查处。
(8)被抽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市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裁定,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9)市局收到抽查机构上报的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或配合不到位的、拒绝签字、逾期未申请复查、复查不合格等情况后,依法查处。
(10)市局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发现电梯或电梯维保质量存在系统性、普遍性,或者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应开展针对性的监管行动。
(四)抽查工作要求。
(1)抽查机构应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备和调整,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督抽查人员必须取得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证书。现场抽查时,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监督抽查人员必须在抽查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抽查机构中执业。
(4)抽查机构和监督抽查人员对涉及的被抽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监督抽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人员对抽查结果负责。
(6)抽查机构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7)抽查机构和监督抽查人员利用监督抽查工作故意刁难被抽查单位的,被抽查单位有权向市局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局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8)抽查机构及抽查人员不得提前告知被抽查单位有关监督抽查的计划信息。
(9)监督抽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抽查经费由江门市财政专项划拨,抽查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查机构只向下达任务的市局负责,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及自行发布相关信息。
(五)实施时间。
电梯监督抽查实施时间为2019年3月至12月,抽查机构于12月31日前完成监督抽查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六)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抽查方案,积极开展电梯维保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附件1-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抽查项目及维保质量要求
附件1-B: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抽查项目及维保质量要求
附件2:介绍信
附件3:监督抽查意见书
附件4:监督抽查停用建议书
附件5: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附件6: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