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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1日起施行 监控内容至少存一个月

 
  1日起,《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新安装电梯和移装电梯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配有电梯的场所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间,出租、出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根据规定,因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导致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缺失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权人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自行管理期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落实使用单位。

  电梯维修由住宅维修资金负担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还应在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联系电话、人员、内容、时间等;涉及停电的,在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张贴停电以及恢复供电的具体时间。同时,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作记录,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年公布一次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编辑 姜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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