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正式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近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悉,2011年5月,《既有单元式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程序(试行)》(深规土【2011】270号)印发,对深圳市加装电梯规划报建程序进行了规范,提供了具体的办理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行政程序复杂、建设资金筹措难等问题。2013年,在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报建程序,于 2013年12月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深规土【2013】7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在放宽申请条件、扩大具体经办人的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提高项目可实施性、简化规划土地手续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该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该意见实施以来,加快推进了加装电梯的工作,如翠竹园、粤海综合楼、东乐花园、华富北村、碧湖玫瑰园等小区加装的电梯已投入使用,莲花一村、福田区益田村、湾厦花园、静逸居等小区的加装电梯工程已取得工程规划批复手续。
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开展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规定的研究工作。在总结以往加装电梯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总体上延续了《实施意见》政策思路,保留了大部分的政策条文内容,如最小的申请范围、出资方式、方案设计核查和工程规划批复阶段的申请条件、审批原则等方面都延续了原有做法。
《管理规定》将作为规划国土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就加装电梯工程的规划报建程序、申报条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规范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此次规定明确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
(二)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住房建设、质量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监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协调和指导建设者加装电梯工作。
(三)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附: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近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为了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jzsjc@szpl.gov.cn,传真:0755-83949067。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7年8月1日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
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
住房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协调和指导建设者加装电梯的工作。
第五条(申请主体)既有住宅可以栋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也可以以梯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第六条(出资方式)加装电梯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主要筹资方式包括: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三)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业主可以约定高楼层适当提高出资比例,低楼层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加装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栋)总户数的数值。
第七条(规划手续)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方案设计核查) 加装电梯业主应当向住宅所在辖区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核查。申请设计方案核查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证复印件等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四)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梯)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公示)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具建筑设计方案核查意见。
核查通过的,由加装电梯业主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在加装电梯所在小区和栋(梯)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梯)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及现场施工放样。
第十条(工程规划批复)公示无异议、虽有异议但已妥善处理的,或者异议者非本梯(栋)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加装电梯业主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栋(梯)全体业主已就电梯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管道的迁改等)、运行、保养、维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按图施工) 取得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后,加装电梯业主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等相关手续。在加装电梯建设过程中,加装电梯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批复进行违法改扩建。
第十二条(规划和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规划验收时,应提供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等批复文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加装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地价及产权规定)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