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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惊魂,首负责任谁来担?

 

大多数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最合适

电梯惊魂,首负责任谁来担?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电梯已成为每天上下楼的必需工具,当人们享受它带来的便利时,也要承受它可能带来的安全隐忧。电梯造成的事件屡有发生,据数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达40多起,万台事故率为0.26。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追责之路往往非常艰辛,赔偿也常遥遥无期。

惊心动魄!电梯惊魂一再上演

20149月,华侨大学厦门校区一男生乘坐综合教学楼C4电梯,不慎被卡在电梯轿厢窒息身亡。一个月后,深圳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田背花园,一对夫妻从家里出来在11楼乘坐电梯,不料电梯发生故障,轿厢仍停在4楼。电梯门打开后,妻子踏空掉入电梯井,坠至停在4楼的电梯顶上,致其身上多处骨折,所幸并无生命危险。

同年12月,四川一名男子在10楼干完活准备下楼,电梯门打开了,电梯却停在11楼,他没注意,就直接跨了进去,坠下十楼身亡……

这只是无数电梯事故的一些缩影,但足以让人心惊胆战,谁能想到,危险就隐藏在家门口那台每天使用的电梯中呢?根据广东省各地电梯应急求助中心提供的数据,在广东省50万台电梯中,每天平均就有200人被困,虽然从数字上看,几率并不算高,但一旦遇上,对当事人或许就是致命的隐患。

隐患一旦酿出事故,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应当找谁处理?是物业公司?是维修公司?是电梯制造商?还是政府监管部门?

物业是否应承担首负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专家、政府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电梯使用人、维保单位等各方代表出席会议。该条例由华南理工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起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电梯的使用管理者要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首负赔偿责任”。

会议现场争辩激烈:反对一方认为,首负责任制的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物业公司既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赞成一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使用负有管理义务,理应承担首负责任,首负责任并非全部责任和最终责任,而是促进各方尽职尽责、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的扯皮的关键,只有确定首负责任,才能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的扯皮,构建起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链,从而追究安装企业、维保企业、生产企业的责任并进行保险理赔。

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截至201412月,全省电梯总数为51.4万台,占全国电梯总量的1/6。电梯作为广泛使用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怎么进行有效监管改革?电梯首负责任该谁来承担?这不仅仅是摆在政府部门,更是摆在社会大众面前的一道深刻的思考题。

对此,《光明日报》发表评论指出,电梯事故责任主体与普通安全保障责任相比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物业公司会委托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这样一来,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就有两个: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没有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事故发生后,业主就不能直接向维保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消费服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不论是从违约责任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物业公司都是电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羊城晚报记者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