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引用标准等)以及其他国务院行政机关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提出了许多全面的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相关单位及人员(充装单位、用气单位、监管单位等)都能够严格遵守,肯定能够大幅度地削减或消除与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的安全事故。但是出于利益的驱使,充装单位和用气单位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用瓶(气瓶充装)用气(燃气经营使用)。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针对用瓶和用气这两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重点是抓好用瓶这个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除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57号令)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建议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重点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角度突出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3号文件的规定,任命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任命安全管理员担任充装单位的安全员,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监察机构应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有无相应的任命文件。重点检查气瓶安全总监“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等几个方面职责的建立和履职的情况;重点检查气瓶安全员“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等几个方面职责的建立和履职的情况。如果没有相应的人员任命或者相关人员未履职尽责,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二、是否建立了健全了充装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合规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气瓶建档、使用登记、标志涂敷、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制度”“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储存、收发、标志、检查和报废、更换等管理制度”“气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制度”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上规定的制度未建立,或有证据表明建立的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三、是否及时进行了登记建档,确保已充装气瓶都有“身份证”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规定的“11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机构要重点核查气瓶每年的报送情况,对照检查充装系统内使用登记数是否与实际办证气瓶数是否一致。要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等档案内容,验证充装单位是否对气瓶档案实施了严格的动态管理完以视为气瓶安全员未落实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四、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了追溯体系,确保气瓶充装“信息化”
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规定,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气瓶安全员应当“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绕过”追溯系统实施气瓶充装的问题:一是充装单位扫描条形码时随意在服装口袋中掏取,未实现一瓶一码;二是用机械方式强制充装枪开启;三是私自在充装间角落接通充装黑管(平时采取掩盖措施);四是残液回收管路擅自装设黑充装枪;五是擅自篡改充装系统充装数据信息;六是对无码瓶充装时,扫描有码瓶条形码;七是充装系统只显示充装时间不显示充装瓶号,无法识别是否超期未检。充装单位绕过追溯系统进行气瓶充装绝大多数都是充装“非法气瓶”。按照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未建立和实施追溯系统的,可以视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均未落实充装安全责任,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五、是否实施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确保报废气瓶“不可修复”
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规定,气瓶安全总监要“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的职责。充装单位应当保存关于报废气瓶的记录和报告。检查机构要重点检查报废气瓶的记录是否与前文叙述的“纳入到不合格区的”和“进行相关处理的”一致性;要对照追溯系统上在用气瓶使用登记数与新购置气瓶数、定期检验合格数、气瓶发放数和报废气瓶数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或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六、是否落实了“三级培训”,确保避免“不教而诛”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气瓶安全总监要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气瓶安全员要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以上规定的“三级培训”,充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并对培训(考核)结果实施记录存档。监察机构要重点检查培训(考核)的计划制定情况和培训(考核)的组织落实情况,不仅要看有没有进行培训(考核),也要看具体组织了哪些内容的培训(考核)、针对性和时效性强不强,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需要相关各方齐抓共管。市场监管部门在用瓶方面如果能够切实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突出对以上6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管,相信会大幅度减少非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充装站,也会大幅度地减少与液化石油气瓶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