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改革和业务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方案和模式,取得了很多经验,也产生一些困惑。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个别地方将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中的监督检验也定义为中介服务,引起行业内广泛讨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定位,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明确,避免由于概念的模糊,造成改革的混乱。
一、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是企业独立性的法律义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从字面理解,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特别是监督检验,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存在较大关联性,貌似属于清理的范围,既是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也符合有偿服务的事项类型,但事实并非如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并在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分别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出单独规定,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指出,“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由此可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不是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受理时要求申请人委托的检验,这种法定检验是独立于行政许可的企业的法律义务,而非从属于相关行政许可或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因此不应纳入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范畴。
由此可见,特种设备检验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由公益性检验机构为主承担的技术监督工作,并不是市场交易行为,更不是居间性质的中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事关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福祉。特别是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面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要求,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特检战线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坚守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技术监督和公益服务属性显得更为重要。
(作者单位:中国特检院王成竹 谭明波 蓝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