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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召回的初步探讨

发布时间:2017-03-27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贺清


我国电梯保有量已稳居全球首位,作为特种设备之一的电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电梯质量安全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2016年1月6日,10家电梯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电梯协会等组织的号召,在北京“电梯企业维保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活动”上向社会公开维保工作的周期、项目、内容等事中过程,并就乘客最关心的电梯困人后救援时间、故障停机率等做出承诺。这标志着中国电梯企业将依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诚信体系建设日趋自信,对待电梯故障等影响电梯安全的应对处置更加高效公开。2013年6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此,电梯召回变得有法可依,也不再让电梯相关方“谈虎色变”,缺陷电梯企业也不能再“遮遮掩掩”,规范细致、务实高效的召回方式值得探讨。

 

一、电梯召回的法规要求

1.产品缺陷召回的适用对象

产品缺陷召回,是指生产单位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以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这也是强化企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措施。我国公众对召回的认识主要是基于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为由国务院颁发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那么,对于电梯等特种设备缺陷,则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向客户提供质量合格、使用安全的电梯产品,是电梯生产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体现了电梯生产单位的良心、诚信和荣誉。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电梯产品如果存在缺陷,电梯是否应该被召回?答案是肯定的。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2、电梯召回的相关法规解读

(1)电梯召回的前提条件是电梯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这种缺陷危及电梯安全,通常是同一性缺陷而非孤立个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确立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明确了召回的条件,规定了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权力。生产者必须对其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由代理商负责召回。

这种发源于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从汽车到食品、儿童玩具、药品,逐步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其他主要产品领域,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召回也是因为电梯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机电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缺陷,埋下事故隐患,一旦发现就需要立即消除。

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针对批量产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质缺陷的产品,这些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电梯等特种设备。由于客户每次采购订单的数量不同,电梯也存在批量生产和非批量生产,对于批量生产的电梯,合同订单通常数十台甚至上百台,可能产生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同一性质的缺陷。如果是电梯出厂投入使用后很长时间才发现的缺陷,涉及到召回的电梯数量会更多。

(2)电梯生产单位知道电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时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并承担召回责任。承担电梯召回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是曾经取得过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

电梯实施召回制度,会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电梯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者是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电梯设备应当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明知”是指缺陷电梯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生产的电梯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心理状态。对于“知道”的证明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认陈述,而“应当知道”实际上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部门根据掌握的证据进行的推断,这种推断主要基于当事人的从业经验、技术能力、对原材料的进货查验情况、对生产流程的掌握情况、过往的产品交付质量、诚信表现等。另外,本条款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是违法主体同时具备“未立即停止生产”和“未实施召回”两个行为,缺一不可。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实施召回应当同时履行,只要违反其中一项义务,例如没有立即停止生产,或者没有立即召回,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形式既有行政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发生过失等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话。

(3)各省市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电梯安全监察法规,各有侧重,明确了对缺陷电梯召回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十一条(制造单位的责任)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因电梯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则明确了处罚方式: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召回的基本方式

(1)电梯召回不妨借鉴目前比较成熟并为公众所接受的汽车召回方式。

从“召回”的词义来看,召回是指通过命令或沟通的手段让作用对象返回作用主体身边的行为过程,表现方式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召回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上主要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回购等。

以汽车产品为例,根据认证和召回方式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和自主强制结合型。自主型汽车召回是指企业自行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进行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在市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如果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的存在,就进入汽车召回管理的相关程序,其鼓励主动召回,消除缺陷影响,美国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强制型汽车召回是指国家鼓励生产厂商提出产品的各项标准,并到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合格后保证产品标准和生产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规模生产和使用,国家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汽车安全使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采用强制型认证方式。我国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模式后,采用企业自行发现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据国家指令进行召回二者结合的自主和强制结合型的召回方式。

电梯虽然也是一种交通工具,但是与汽车的移动便利性相比有明显不同,安装完成后的电梯已经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电梯若要像汽车那样整体召回,只能全部拆卸,这不仅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构造,而且也不经济,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缺陷电梯的召回,作为电梯生产单位来说,更愿意以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补救,消除故障甚至危险隐患。对于使用单位而言,通常也会从现实需要出发,不希望真的把有问题的电梯拆解,再耗费较长的周期重新采购、安装电梯。因此,电梯的召回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对于容易拆解整体搬运的电梯,例如露天型的自动扶梯、过街隧道扶梯,可以交回生产或者代理地点进行修理、更换;对于不能移动的垂直电梯、不便拆解搬运的自动扶梯,生产单位应当到缺陷电梯的安装使用现场进行修理,更换影响电梯安全的某些材料或部件。

(2)电梯召回的实际案例简介。

电梯曳引机、门机、控制柜、制动器、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门锁等对电梯安全和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目前已经有严格的型式试验要求,因此大批量出现召回的概率相对较小。其它主要部件的质量好坏也会引起电梯安全问题,例如电梯绳头组合、曳引钢丝绳、电梯导轨、电梯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电梯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梯级踏板链、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等,一旦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即使更换费用巨大,电梯生产单位也要本着保障电梯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计划,尽快实施召回。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发生自动扶梯致人死亡事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随即发出了《关于立即开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质检特函[2015]41号)》,要求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在8月10日前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逐台进行一次针对性检查,重点检查检修盖板、楼层板、防护挡板以及梳齿板等,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疏散引导;同时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对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设计制造进行分析,如因设计制造等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类型产品设计不合理,电梯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后来的处理结果必然是召回,当然这里的召回也只能是现场整改,在扶梯的上下口盖板下各加装4个支架予以加固。毕竟对电梯整体进行召回,在现实操作中有非常大的难度。作为责任主体的电梯生产单位也付出了沉重代价,企业面临着被行政处罚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的双重风险,直接影响到IPO进程,产品销售也受到影响,设立在湖南、湖北等多地的分公司也被企业注销了。

现实中电梯的召回先例并非只有湖北荆州这一起,其实近年来已经有了多起缺陷电梯召回的先例,只是这种召回目前还属于“无声”召回。主要还是由电梯企业主动以产品升级、回馈客户的名义实施主动整改,甚至直接在日常的维护保养时对缺陷部件进行了更换或维修。当然,这种整改是免费的。政府监管部门也本着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思想,支持企业的主动整改行动,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企业免于责罚。当然,作为电梯企业还是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但是电梯企业出于自我保护,或者基于保护品牌形象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引起恐慌,通常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而是倾向于半公开或者假借其它名义实施“无声”召回。当然,这种“无声”召回是具有争议的,有损使用单位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也未必能真正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在认真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主动帮助电梯生产企业做好召回的技术指导,及时协调并帮助企业解决召回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化解生产制造企业、维修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纠纷及矛盾。政府部门需要把握好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立场的监管与引导,倡导行业自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健全法规,明确召回的程序及具体操作细节,建立公众可随时查询的电梯质量监督信息化平台。例如,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者召回报告材料的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了《关于更新汽车产品生产者召回报告备案材料模板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的召回备案材料模板,主要包括: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召回计划、召回公告、召回新闻稿、召回通知书、召回维修作业方法、召回费用统计表、召回阶段性报告、召回总结报告等。这样的细节要求无疑对电梯召回具有示范作用。

如果召回过程中企业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则不能姑息纵容。电梯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召回责任,不仅关系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进一步促进电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导电梯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电梯召回与电梯三包的区别

电梯召回和三包有哪些不同呢?从表面来看,两者都是为了解决电梯产品交付使用后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进一步从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来看,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1.性质不同:电梯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电梯安全隐患给电梯乘客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内,当电梯整机及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电梯生产单位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电梯的消费者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私人用户或者广大电梯乘客。

2.法律依据不同:电梯召回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电梯产品,国家强制要求生产单位负责召回,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电梯三包对电梯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则属于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3.对象不同:电梯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是在同一批电梯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电梯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三包期内,只要电梯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电梯生产单位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4.时间范围不同:电梯产品的三包主要针对电梯产品三包期限内的电梯,具体时间通常由电梯生产单位与订购单位在商务合同中约定,目前通常为电梯经政府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电梯召回并没有具体的豁免期限,只要电梯存在缺陷,影响使用安全都应该属于召回范畴。不过,目前国内已经出台了电梯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广东省等许多地方电梯使用安全法规中也明确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明确电梯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这些法规要求有助于电梯召回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解决。

5.解决方式同:电梯召回的主要方式是电梯生产单位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电梯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电梯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属于产品设计、制造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维保单位有权向电梯制造企业追讨损失。

 

四、电梯召回的趋势展望

质量诚信是中国电梯行业做大做强的基础,建立健全缺陷电梯产品的召回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的延伸,是电梯制造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消除产品安全风险的有效补充,也是企业维护产品信誉、企业信誉的有力补救措施。缺陷电梯召回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制造单位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提高电梯产品质量,保障使用安全。另外,缺陷电梯的召回,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提醒其他企业从中吸取教训,眼睛向内主动查找问题,制定长期有效的防止类似事故或重大不良问题再次发生的对策,把可能造成电梯事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电梯产品质量安全。

在供给侧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与传统电梯制造业深度融合,催生出了新的生产制造模式、新的服务业态和新的监管模式。未来电梯行业将基于电梯的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更加侧重于技术质量与管理的创新。电梯召回也势必成为电梯故障预诊断、应急救援及演练、维修保养、保险理赔等常规业务的其中一个环节,企业与社会各界均能保持理性坦然面对,并在行业法规标准的指导下迅速响应,呈现出专业化的应对效果。电梯召回的缺陷判定、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实施计划、记录备案、纠纷处理、保险理赔等具体操作更加规范、透明、简单易行。不久的将来,电梯召回也会像汽车召回一样为公众所普遍理解、接受并熟知其中的规则、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