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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升降设备的困惑——电梯与升降机有关法规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3-27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庆东


2016年5月,广州增城市新塘某工厂发生一起自制简易升降设备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增城区安监局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电梯的定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认为自制的简易升降设备满足电梯定义中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箱体三要素条件,应认定为电梯,此类设备事故调查和日常监管应由质监部门负责。

本人认为,无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是《特种设备目录》对电梯(垂直)的定义都是借用了通用升降机的定义,但忽视了起重机械类别中也有升降机。如果按电梯的定义,则起重机械类别中升降机都属于电梯,暴露了我国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和定义的不科学和不严谨。电梯本就是起重机械的一种,现将电梯与起重机械并列为不同类别,却没有通过法规等明确两者的区别和适用范围,给我们的日常工作带来不少困惑,现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一、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都缺少电梯与起重机械中升降机的界定。

《条例》中第九十九条,(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按照此定义,我认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都应划入电梯类。

再看《条例》中起重机定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按该定义则0.5t及以上电梯则也可归入起重机械监管范围。

2014年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电梯定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起重机械定义,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电梯(垂直)与起重机械的升降机仍没有明确的界定。

二、杂物电梯与简易升降机的适用范围

依据《杂物电梯》(GB25194-2010)的定义,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度的刚性导轨上运行。杂物电梯额定载荷不大于300kg。

而依据起重机械定义,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升降机则要求大于等于500kg。因法规没有明确杂物电梯和简易升降机的适用范畴,所以部分使用单位选择使用500kg以下简易升降机,也有部分单位在购买杂物电梯后,去除铭牌,当作不受监管的简易升降机使用。

三、简易升降设备的困惑

目前,工业上用于楼层间运输的简易升降设备大致可分三类,符合标准的简易升降机、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升降作业平台、自制的不符合标准的简易升降设备。广东省不主张推广简易升降机,所以在广东基本上只有两种,即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升降作业平台、自制的不符合标准的简易升降设备。因这两类设备都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所以,发现此类设备我们的做法主要是向当地安监部门通报。

四、思考和建议

(一)电梯和起重机械中升降机的定义交叉,适用范畴不明晰带来安全监察工作的困难,如何解决?能否通过大家呼吁,推动法规和《特种设备目录》在修订时改进。

(二)工业用简易升降机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被广泛使用,香港也有《工厂及工业经营(载货升降机)规例》,对载货升降机实施监管。用于楼层间运输的简易升降设备在工业仓储领域有较大的需求,并非所有场所都适合安装标准的电梯。当年广东省淘汰简易电梯,是因为简易电梯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安全技术规范支持,是依法行政。现在国家已制定了简易升降机国家标准,新修订的起重机械检验规程也增加了简易升降机的项目内容,正视市场需求,疏堵结合,让企业能整改并合法使用简易升降机也许是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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