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全省在册特种设备共计188.12万台(套)(压力管道和气瓶除外),比2020年增加了9.28%,其中锅炉3.40万台,压力容器43.81万台,电梯102.06万台,起重机械19.87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8.77万辆,客运索道24条,大型游乐设施2164台(套)。另有气瓶4250万只,压力管道3.22万千米。2012年以来,全省在册特种设备数量变化情况见下图: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情况。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共3241家,持有许可证3507张,其中,设计单位93家,持有许可证102张;制造单位514家,持有许可证581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1628家,持有许可证1771张;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1006家,持有许可证1053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情况。 全年共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8.46万张,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数量和所占比例见下图: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情况。 全省共设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397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28个、区县级216个、区县派出机构1152个。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共1587人,区县派出机构1152人。 全省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8个,其中,省局直属机构1个(下设20个分支机构),各市局直属机构3个,企业自检机构4个。持有检验人员资格证2581人,共持证6881张;持有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807人,共持证2606张。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个,气瓶定期检验机构145个,安全阀校验机构5个,“两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检验机构43个。 (五)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和执法监督情况。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854台锅炉、4.94万台压力容器、707.35万只气瓶以及20.03万件压力管道元件、1380只特种设备零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对12.45万台特种设备的安装、4630台特种设备的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2.92万个。对116.25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53.69万个。对855.32万只在用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 全省大力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全年共出动24.16万人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50万份,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423宗。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全年我省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5起,死亡5人。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死亡人数均为0.03。 (二)事故特点。 按照设备类别划分:压力容器事故1起,电梯事故1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3起。其中,压力容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20%;电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2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60%。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5起,占100%。 按照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压力容器)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机电类设备[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冲顶、挤压、碰撞等。 2012年以来万台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趋势及2021年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分类统计情况见下图:
(三)事故原因。 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是使用管理缺失和操作不当导致,占总起数的100%。操作不当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操作失误等。2021年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占比情况见下图:
事故原因按设备分类如下: 1.压力容器事故1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2.电梯事故1起,为安全管理、维护保养不到位。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3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操作失误。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全省2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共对112台锅炉产品设计文件进行了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 全省锅炉制造单位出厂锅炉625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92.54%、燃气蒸汽锅炉94.05%、燃煤蒸汽锅炉89.07%、其他燃料蒸汽锅炉94.60%;燃油有机热载体炉95.56%、燃气有机热载体炉92.55%、燃煤有机热载体炉86.48%、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86.57%;燃气热水锅炉95.00%;其他燃料热水锅炉90.00%。在用锅炉能效测试4033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88.15%、燃气蒸汽锅炉91.37%、燃煤蒸汽锅炉85.60%、其他燃料蒸汽锅炉82.30%;燃油有机热载体炉86.15%、燃气有机热载体炉88.96%、燃煤有机热载体炉85.88%、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81.70%;燃油热水锅炉90.38%、燃气热水锅炉91.3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