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快推广高效锅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拟组织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发布高效锅炉推广目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单台容量大于10吨/时(额定热功率大于7MW)、通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且热效率不低于《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能效等级1级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
二、申报程序
(一)锅炉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填写高效锅炉申报表(附件1)和高效锅炉申报书(附件2),报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工作,填写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三、发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质检总局组织对高效锅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能效测试,对符合条件的高效锅炉纳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予以发布,并研究相关推广政策措施。
附件:1、高效锅炉申报表
2、高效锅炉申报书
3、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
联系电话:010-68505844 68505595
发改委联系人:高 岩、蒋靖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