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电池进入电梯,否则可能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24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有代表提出,要有针对性地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引导其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对此,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加强对电梯乘用人扔垃圾、违规携带犬只进电梯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管理,营造良好乘梯环境。
条例指出,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禁止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禁止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禁止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吐痰、扔垃圾、乱涂乱画,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未束犬链(绳)、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以及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指出,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乘坐电梯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随行人员陪护。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电梯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不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