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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公司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24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一:珠海某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记录制度案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某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某时间段内珠海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充前检查数量、充后复检数量与实际充装数量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提醒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执法部门通过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查处,解决产生隐患问题的“硬伤”和制度管理的“软肋”,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案例二:珠海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案件情况
       2024年4月,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海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一台叉车无法提供出厂资料、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也一直未办理叉车报检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提醒
       叉车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按规定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可以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各特种设备的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三:广东某富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件情况
       2024年6月,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富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富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的珠璟花园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提醒
      电梯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事关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作为维保单位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并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