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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手扶电梯维修未警示,顾客跌入机房受伤获赔

发布时间:2024-03-14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承担起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今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则案例,由于商场手扶电梯维修未警示导致顾客跌入机房受伤,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以及商场经营管理单位双双担责。

       维修电梯未警示,市民跌入机房致十级伤残

       A公司是某商场经营单位,而B公司则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某日,在A公司经营的商场内,市民林某正准备从一楼搭乘手扶电梯前往二楼时,此时B公司正在维修手扶电梯,电梯盖板正处于打开状态。然而现场未进行任何围蔽和警示处理,林某不慎跌入电梯的下机房内受伤。

      经鉴定,林某左足为十级伤残。愤怒的林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B公司为他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未进行有效围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作为案涉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将电梯维修保养工作交由B公司进行,但也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电梯维修保养期间,A公司未尽提醒、监督等义务,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两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判决不仅能够促使商场经营者以及相关设备保养单位更加注重相关设备安全,及时消除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提醒广大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平时搭乘电梯时不要做“低头族”,要随时关注四周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出现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损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黄嵩表示,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三个层面要求:一是管理者必须确保场馆内设施设备安全性,电梯符合安全标准,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经营者应定期对硬件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预防安全事故;二是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地面湿滑,施工未围蔽等,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三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者应当迅速有效进行应对,及时组织开展救治或其他措施,以免伤害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