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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25
       全市现有在用住宅电梯30885台,其中使用年限超15年的有1077台。高温、暴雨……恶劣天气下,电梯故障时有发生,住宅电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了回应群众关切,扬州市立法保障人民群众“上上下下”安全乘梯。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据悉,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有哪些老百姓关心的内容呢?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解答。
      《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维保、检验检测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的若干处罚细则进行处罚。“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未将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相关企业、机构有法律责任外,电梯乘用人若违反《条例》规定乘用电梯,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等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制造安装、经营销售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过了上述保修期或不在保修业务范围内,那么根据《条例》规定,业主是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这里的相应义务就包括承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具体办法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