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九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誉宸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大连誉宸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5只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和1只非自有产权气瓶,未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和充装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电子档案。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液化气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城市东兴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城市东兴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兴城经营部龙兴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兴城经营部龙兴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