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五批(共5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销售分公司松岚加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案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销售分公司松岚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过量充装的情况进行处置,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5.1通用要求(4)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的技术要求。2023年6月9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抚顺市益祥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抚顺市益祥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7只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8月15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建平县哈拉道口景阳液化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平县哈拉道口景阳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当日充装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凤城市红旗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城市红旗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非自有、非智能角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规范、不完整,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未见充装记录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公用燃气管道未经检验案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盘锦国华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三条公用燃气管道未经检验。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