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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9
       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严重事故隐患,强化监管执法,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着力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
       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1:汶上县某科配货服务中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8月17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汶上县某科配货服务中心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汶上县某科配货服务中心未在叉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超期未检后继续使用。汶上县某科配货服务中心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济宁经开区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锅炉案
       2023年5月15日,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中心依法对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该公司使用的锅炉未进行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泗水县某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5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泗水县某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2023年4月5日泗水县某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对8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邹城市某建筑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邹城市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使用的14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邹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梁山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1日,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梁山县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阳光充装”平台开展网上巡查,发现2023年7月18日梁山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人员在充装部分气瓶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梁山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