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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燃气具及非法充装行为违法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7-29
       近两年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时刻保持“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紧迫感,紧盯燃气具及相关产品产品质量、非法充装行为等重点领域,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以加大曝光力度,查处一个、警示一方。
      案例1.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华盛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根据对“无锡气瓶智慧监管平台”的数据分析结果,当事人上传该平台的气瓶充装记录出现了同一编号的气瓶在同一日内有15次充装记录等异常情况。2022年10月11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经查,使用“无锡气瓶智慧监管平台”后,工作人员必须扫码才能对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在气瓶上张贴的纸质二维码掉落、损坏和因模糊等原因无法扫描识别的情况下,充装工人为图方便,在充装设备上不当加贴了上述二维码,在向平台上传充装记录时扫描充装设备上张贴的气瓶标签二维码。因重复扫描同一个二维码,导致同一气瓶(编号)在同一日内有多次充装记录上传平台。
       当事人未对气瓶进行检查,未为二维码污损、遗失的气瓶更换或补充设置正确的二维码,扫描错误二维码上传气瓶充装信息,导致气瓶充装记录信息错误,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之8.4之(3)(4)和8.6.3.1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
       2023年1月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街街道贺瑞家用电器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2年12月21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9元,并处罚款43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阿兵灶具店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3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型号:JZT-B19,3C证号:2020352401371002,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灶具对应的3C证书。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号:2020352401371002认证证书中无JZT-B19规格型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10只,货值2400元,获利44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15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