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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落实特种设备“两个规定”,消除“无主电梯”难题

电梯出事归谁管?使用单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22
       电梯归谁管、管什么?电梯应该怎么建?……6月2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举行全市落实特种设备“两个规定”工作情况介绍媒体吹风会,会上对“两个规定”中电梯“归谁管”、“怎么建”、“怎么管”等内容进行解答,并介绍该局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安排。
       电梯安装使用维护存在责任空白
       特种设备“两个规定”,是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生产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使用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发布,5月5日起施行。
       在落实“两个规定”相关工作方面,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人员培训,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紧抓数量最多的电梯行业以及与民生紧密相关的燃气行业,开展一系列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电梯是市民在生活中最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但由于电梯安全涉及多个主体,存在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等问题。在住宅电梯领域和非住宅电梯领域,开发商、餐馆、工厂等使用单位为压缩成本,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选购低成本电梯或不合标准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此外,由于电梯实行强制维保,使用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管理往往过度依赖维保单位,但对维保单位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导致出现问题后双方互相推诿扯皮,甚至出了事故也找不到人、查不清事、落不了责。
       规定明确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责任
       据介绍,《使用规定》从3个方面填补了电梯行业的责任空白。
       针对“归谁管”问题,《使用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指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以此从源头彻底消除无人认领、无人履责的“无主电梯”。
       针对“怎么建”问题,《使用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使用规定》还明确了电梯“怎么管”。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的配备要求,同时对以上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