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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通报8起特种设备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7
       特种设备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严查电梯虚假维保,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充装超期未检“黑气瓶”以及无证充装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4月13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其中的八起典型案件,以警醒特种设备充装、维保、使用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环境。
       特种设备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一:咸宁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2年3月29日,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咸宁某燃气公司正在使用的长度为94.490Km的燃气管道未经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嘉鱼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2年4月18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鱼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巡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叉车未经检验进行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通城某液化气站使用超期未检钢瓶案
       2022年3月8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城县某液化气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液化气站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液化气钢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气站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虚假维保案
       执法检查时,发现广州某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维保人员在电梯未到维保时间的情况下,提前填报维保记录,其行为属于虚假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湖北某路桥有限公司通山县分公司使用存在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案
       2022年3月9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山三年消危桥梁改造工程预制梁厂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三台门式起重机均在未安装保险装置和夹轨器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湖北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起重设备,并限期整改。4月19日,执法人员回访整改情况发现,该公司存在继续使用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 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 年 6 月 24 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月山大桥项目工地特种设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发现该工地两台通用门式起重机无检验报告,其中一台起重机械已投入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赤壁市某液化气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7月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壁市某液化气站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气站气瓶充装人员正在灌装区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经查,该站持有的充装许可已过期,且工业管道超期未检。该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气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工业管道的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工业管道,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19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中压燃气管道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7个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中压燃气管道项目,其中11个项目未申报检验而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