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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12-18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年起实施

 

今年以来,电梯故障导致事故频发,也为深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敲响了“警钟”。昨日,经过反复审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

    首次明确“首负责任”

    记者看到,《条例》的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电梯安全事故中的“首负责任”。此前,因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在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责阶段,多方“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第三十三条首次明确要求,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不过,记者也发现,此前的草案中“未成年人坐电梯须有人陪同”等颇具争议的强制条款也最终删除。

    至少每十五日保养一次

    《条例》要求,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其中,电梯、起重机械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四年;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

    《条例》还要求,即使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使用单位也应该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同时,还应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在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