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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8起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2
       特种设备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监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领域,严查翻新“黑气瓶”,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销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气、不合格燃气灶具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案件。12月2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其中的八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四川邦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4月27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邦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古金高速ZCB1-3标段梁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梁场正在使用新安装的四台门式起重机未经检验合格。经查,2021年11月11日,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曾对以上四台门式起重机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联络单载明:未经检验合格,设备严禁投入使用。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一直使用上述门式起重机将制作好的12片T梁吊装到运输车并安装到桥面上,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遂宁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案
       7月6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宁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遂宁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场地停放有车牌号为川E50286、甘A82553的两辆液氧槽车。该公司不能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书,提供的部分液氧、液氮出厂磅单显示该公司在开展充装业务。经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自2022年3月21日起,该公司开始通过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槽车)方式向四川某公司供应液氧127.01吨和液氮197.43吨,货值金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1.60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1月9日,眉山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1日,眉山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4台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经查,当事人公司有4台起重机于2021年9月检验到期;眉山市特检所于2021年9月14日对其进行检验,4台起重机均不合格;2021年12月29日对其再次进行检验,仍不合格。当事人在2021年9月14日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后,持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资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三十一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及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案
       6月6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资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三十一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及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0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3台家用燃气灶具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标识、证书号码不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华蓥市恒祥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8月30日,广安市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蓥市恒祥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15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不合格批次产品系当事人分别从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某有限公司购进的,共40吨,案发时上述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完,涉案液化石油气合计货值金额30万元,违法所得4.3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石油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威远县德威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8月5日,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省威远县德威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7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威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现场不能提供充装记录、检验报告和注册登记证书的正在充装的气瓶共7只。经查,当事人于7月6日在威远县佳源氧乙气经营部收购上述7只气瓶,并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有效合格检验报告的前提下,于7月7日对其进行乙炔充装。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案
       7月4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测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自贡市某船舶有限公司的塔式起重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塔式起重机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当事人出具的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151506-2024)明确规定了其检验范围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自贡市某船舶有限公司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当事人超出核准范围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四川福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3月10日,阿坝州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四川福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月,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四川福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通用桥式起重机没有定期检验且机具之间无限位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在使用的3个储气罐没有定期检验,安全阀没有定期校验,未建立储气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