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开展以来,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现集中曝光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9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在电梯维保监督抽查中,发现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乐平市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乐平市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8月,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液化气站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气站正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气瓶检验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案
2021年7月,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液化气站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待充装区有一批由衢州市某气瓶检验公司检验合格,实际未按照国家要求配装自闭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景德镇某口腔门诊部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注册登记案
2021年11月,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珠山区某口腔门诊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的蒸汽灭菌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昌江区某液化气站涉嫌气瓶充装前后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案
2020年10月,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气体充装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充装气瓶中未按照规定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高新区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10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燃气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