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电梯事故最高赔偿金100万元起
最新的合同条款显示,无论是停电、火灾和爆炸,以及电梯超速、坠落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等伤亡事故,都会得到理赔。
昨日,广州市工商局通报称,为深化广州市电梯监管改革,发挥电梯责任保险在电梯安全管理和风险救助方面的作用,广州市工商局联合市质监局共同制定了2014版《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定于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维保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发生电梯事故后,维保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
故障通知后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救援
对于这次新版的合同范本,广州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解读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增加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明确了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并要求被保险人至少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维保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涵盖使用管理责任和维保责任的电梯责任保险,且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如使用单位已自行购买使用管理责任保险的,维保单位仍应购买电梯维保责任保险,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各自购买的电梯责任保险,其一次性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旦发生电梯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先赔偿给受益人,再由受益人赔付给受害者。若电梯故障致人死亡,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金额赔偿。新版示范文本还规定,使用单位可与维保单位约定,在故障通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每部电梯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据了解,电梯责任险并非新事物,但是由于其保障范围狭窄,很多情况均不予赔偿。保险行业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广东省质监局和广东保监局联合推广的示范项目,新加装的电梯将统一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这一项目的亮点是无论是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有效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
究竟由谁来掏这笔保险费用呢?有业内人士介绍,新加装的电梯一般会引导电梯生产厂家或者维保单位掏这笔钱。但是对于责权很难分清楚的电梯,如小区业主自行加装的电梯,首先要逐步确定电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出了问题是由厂家、维保单位、物业还是业主负责,才能确定投保主体,这个过程很漫长也很复杂,有些即使确定了也未必所有的业主肯掏钱购买。
新的责任险保什么?能保多少钱?根据最新的合同条款显示,无论是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包括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会得到理赔。在每台基本保费80元的基础上有所浮动,一旦发生事故,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