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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违法充装气瓶,过期了还在用

发布时间:2022-08-30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系列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4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春节前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在充装作业区域内正在对4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液态氧气”的充装,充装合格区存放有气瓶已过有效期的二氧化碳气瓶。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气瓶流动性强,存放、使用的环境条件复杂。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可能由于材质劣化、腐蚀减薄、瓶阀密封元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和密封性降低,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规范气瓶充装单位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