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2017年修订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此前发布的与充装许可管理相关的通知、文件等,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截至目前,全省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余家,气瓶502多万只。新《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了气瓶充装安全监管。
进一步完善许可申请种类 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成本,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 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 进一步调整许可资源条件 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安全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 对原《办法》没有覆盖的气瓶数量进行了明确。 增加充装站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条款。 将非法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 按照老站老办法、新站新要求,明确老旧充装单位取证许可的特殊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分工 气瓶充装安全,涉及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新《办法》增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则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 为缩短打证发证时间,将充装许可证书编制、打印、邮寄等工作,由省局调整为各行政审批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