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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站人致死”的事故不能重演

发布时间:2022-07-20
        “这次事故警醒我们要抓牢安全生产这根生命线。”日前,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重罪办案团队在海安某企业实地查看,听取检察官宣讲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后,该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
       2021年7月,该企业叉车驾驶员杨某在作业时,明知叉车货叉上不能站人,仍同意某物流公司临时工韩某站在被托举的物体上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韩某不幸跌倒,托盘随之翻转砸到韩某头部,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该企业与韩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经济损失已全部赔付到位。
       2022年2月,杨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被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团队审查认为,员工杨某违反“不准在货叉上站人,叉车上不准载人运行”的叉车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办案团队走进企业给予风险提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溯源治理,重点针对企业存在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培训流于形式、不规范操作未及时纠正等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
       随后,办案团队实地走访企业生产车间,查看安全标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该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案发后风险隐患整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并表示将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督促操作人员规范使用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