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4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共9章,对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级分类、组织指挥体系、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作出了规定。
《预案》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为重大事故(Ⅱ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为较大事故(Ⅲ级);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预案》规定,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各专门工作组,分工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州)、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责任制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大数据”“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预案》明确,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依据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
《预案》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预案》规定,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依托有关行业部门、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组建和完善专(兼)职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预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处置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认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培训教育,并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