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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2021年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8
      4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办理的有较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10件特种设备案例,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
       1、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案
       2021年1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5.26”叉车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设备操作工唐某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一同检修某机械设备,唐某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操作叉车,协助杨某从高处返回地面,因操作不当,杨某不慎坠落地面并被料框砸压,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而导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何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杨某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4.32万元及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2、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1年8月18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丰县中阳大道南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凤路西的吾悦广场售楼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售楼处西南角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252021XB7RVS2)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南通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开展起吊作业案
       2021年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一台额定载重为100吨的起重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5日至被查时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持续对两个标称重量分别为109.1吨和108.28吨的产品部件违规起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超载作业的100吨起重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范围开展起吊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立即进行整改、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4、常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10台在用电梯的电子维保记录下次维保时间均为2020年11月8日,书式维保记录均至2021年4月24日止,后续5月、6月没有维保记录。经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常州某公司,且当事人在与酒店签订的保养合同期内,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6月9日应当有3次维保,但当事人并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1年8月2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太仓分院电梯安全隐患通报,对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南君樾阁三期正在使用的16台电梯超期未检,故障频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6台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均标明“使用单位: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07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电梯予以查封,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开工建设中南君樾阁小区三期工程,小区16-22幢楼宇于2019年完成交付,其中投入使用的16台电梯的生产单位是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且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无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违法案
       2021年3月1日,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1年2月7日,区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转转杯”游乐设施未及时张贴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识,设备操作人员田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前完成整改。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现场正在运行的转转杯设备操作人员田某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正在运转的“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检验日期分别至2018年5月23日、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检验报告,且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操作人员朱某、陆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迪斯科转盘、四驱八座动感小车(黑暗乘骑)特种设备,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苏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驾驶叉车逾期未改案
      2021年12月10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某公司厂内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合力电动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另查明1名作业人员无叉车作业人员证。由于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至检查之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8、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案
      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为甲方安装锅炉房分汽缸至7号车间气囊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当事人安排6名电焊工进场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至案发仅有一台气囊机接上DN50mm压力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即擅自承揽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江苏省某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6月11日至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班,对江苏省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充装的介质为氩气,充装目的为自用;二是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投入使用;三是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四是未经检验的蒸汽锅炉投入使用;五是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六是储气罐投入使用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气罐和未经首次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蒸汽锅炉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0年4月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向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5月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予以查封。5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的2台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