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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强制质保、推行责任保险、明确乘用人违规行为……《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明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发布时间:2021-12-31
      12月31日,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2022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包含七章四十六条,在加强源头管控、压实主体职责、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集中发力,为苏州全域电梯使用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专门的电梯安全法规,现行的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普适性较强,但在电梯安全具体操作层面的针对性不强。为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碰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了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填补本地在电梯使用安全领域的法制空白。
        电梯使用和制造大市
        苏州是电梯使用大市,电梯拥有量约占全省总量的22%,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并超过大部分的省份。苏州也是全国最大的电梯制造基地之一,2020年电梯产量约23万台,约占全国电梯产量的四分之一。
       庞大的体量,使得苏州面临的电梯管理问题,既多元又颇具代表性。
       电梯困人故障时有发生。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苏州电梯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因总量大,困人故障数量也相应较多。根据苏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计数据限时,2021年至今平台累计处置困人故障9001起,平均每天接处困人故障26.95起。虽然电梯困人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会造成被困人员的心理紧张,地铁、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电梯困人故障,还易引发舆情关注,带来公众的恐慌情绪和不安全感。
       老旧住宅电梯矛盾突出。目前,苏州梯龄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4864台,在未来的5-10年,还将有大量的电梯步入“老龄化”。老旧电梯维护成本大,故障频率高,同时由于部分电梯存在安全责任界限不清晰、资金短缺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少数无维修基金、维保单位、物业单位的“三无电梯”,维修、改造、更新难度较大。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求凸显。苏州建于90年代的无电梯多层住宅楼数量较多,随着高龄老人的占比逐年增加,缺少电梯带来的不便由个别现象变为一个社会问题。2019年市政府出台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但增设电梯后,带来的电梯使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后期使用维护费用筹集困难等系列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电梯维保市场有待规范。由于目前住宅电梯选购中普遍采取低档配置、低价中标方式,加上有的物业公司对维保公司监督不力,常常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很多力量薄弱、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维保单位进入苏州开展维保业务。电梯维保质量低、故障修复不及时,导致市民不满、投诉不断。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电梯维修保养、责任管理、文明使用等多方面问题,苏州进行了细致梳理,并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范,进一步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条例》中明确了电梯安全各相关方责任,包括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乘用人文明和安全乘梯的责任等。对于市民关心的延长电梯质量保修期、电梯维保相关问题、电梯乘客行为、新装电梯安防配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等问题,也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延长保修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还明确住建、财政、资规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该项工作。《条例》还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作出了全面规范:第一款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违反的十项内容;第二款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第三款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和其他乘用人对乘用人违反规定行为劝阻、报告的规定。此外,根据331专项工作经验,《条例》还对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设置了处罚。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并明确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约束力
       多维度强化监管,是《条例》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法规钢性约束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运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情形;每年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价。
       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并且要求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内容的事故发生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设置专用的应急救援电话96333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现场救援要求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