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1-02-03
电梯坏了该由谁出钱修缮?新装的电梯会不会存在安全隐患?2月1日,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日。
在城镇化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旧楼加装电梯等动力推动下,电梯行业需求持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南京市2020年底电梯总量11.5万台,年增长幅度保持在8%以上。不过,在电梯行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电梯惊魂”仍时有发生。2月1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条例》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条款,让市民乘坐电梯时更有安全感。
拟实现100%覆盖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条例》增加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有关条款,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拟实现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100%,最大程度服务百姓。
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例》拟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应当由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承担,在申请增设前应当予以明确。此外,《条例》拟要求,相关部门紧盯增设电梯土建工程及后期使用管理中关键问题,避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因先天不足,或后天维护不佳导致故障频发,安全性能下降。
《条例》还增加了“电梯视频监控”和“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相关条款,既对企图违法犯罪者形成威胁、保障群众乘梯安全,也服务市民基本通信需求。
细化业主委员会的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条例》,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费用,应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可以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此外,《条例》还完善了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及行业协会职责条款,着力纠治电梯质量安全各环节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现象。
建立“溯源机制”,精准掌握电梯“寿命”
根据《条例》,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电梯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开展电梯风险监测,实现电梯主机及重要零部件全寿命精准监管。此外,《条例》增加电梯保修期限的条款。拟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在本市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
《条例》还修改了电梯安全评估条款,存在“运行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等问题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针对事故隐患电梯,《条例》新增了“移装电梯的禁止条款”,存在“整机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主要零部件达到报废技术条件”“技术资料不齐全”等问题的电梯不得移装,防止事故隐患电梯外流。
建设智慧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根据《条例》,新安装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数据接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开放。鼓励在用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改造时加装运行监测装置并联网。
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负责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运行和维护,并接入智慧电梯平台,确保传输数据的真实、完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构建智慧电梯平台,对电梯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