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时间:2020-08-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
“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周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结束。一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以全辖区作为试点区域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质量,首批参加试点电梯应控制在区域内在用电梯数量的30%以内,但不少于区域内在用电梯的20%。二是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电梯,可以以街镇、整建制小区、商业综合体、若干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试点抓手,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首批参加试点电梯应控制在区域内在用电梯数量的20%以内,但不少于区域内在用电梯的10%。三是各区开展试点工作的电梯应逐年提升比例,视试点工作进程、情况和效果,由市市场监管委确定以后各阶段各区参加试点电梯数量的比例。
同时,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电梯的要求、申请参加试点主体、试点程序、试点退出机制等方面内容。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向社会公布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维保单位名单和试点项目。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具体实施电梯“按需维保”工作。滨海新区范围内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工作程序及维保单位名单和试点项目的公布,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确定和公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委将视情节责令单台电梯退出试点或参与试点企业退出试点:提交虚假材料或已不具备试点基本要求的;未按照本企业“按需维保”方案(含“按需维保”年度计划表)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难以保证“按需维保”工作质量的;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单台电梯现场维保质量与维保单位自我声明的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不符的;单台电梯月度内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电梯困人故障超过5次;单台电梯被投诉举报数量明显高于该电梯以往或同一单位(小区)内其他电梯,经查实确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需要退出试点情形的。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以坚持问题导向、守住安全底线、强化社会共治、稳步有序推进为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推进电梯安全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以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增强市民乘梯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