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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超期未检、故障多?辽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新闻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时间:2020-07-13


       电梯作为连接高层建筑竖向交通的重要工具,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充当着重要角色。电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5月26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舆情9成与电梯有关

       目前我省现有22万余台电梯,电梯保有量还在逐年增加。由于电梯数量庞大且增速较快,给电梯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监管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2019年,我省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舆情源发信息中,9成与电梯有关,主要包括电梯超期未检、故障多、困人等问题。
       辽宁省司法厅解释,电梯安全涉及监管部门多、责任主体多、监管环节多等诸多问题,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电梯安全有关主体责任很难落实,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媒体热点、监管难点,制定《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拟将电梯质量安全纳入政府责任考核
      《条例草案》就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拟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鼓励电梯装设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系统
      《条例草案》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维护保养单位通过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现场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护保养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鼓励电梯装设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系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
      《条例草案》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调配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进行考核,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
       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