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4)除外],”。
三、附件B修改
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