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2.将第七条修改为:“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对于斜行电梯(包括斜行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 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修改为“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
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
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
1.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2. 增加注B-4:“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2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斜行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 将2.8(9)修改为“自动救援操作装置[不含2.8(9)①]”;
2. 将6.9(1)修改为“层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
3. 将6.9(2)修改为“轿门门锁装置[不含6.9(1)①]”;
4. 增加注C-6:“当受检电梯为斜行电梯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E中的第E3条,调整检验报告中的“设备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对应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栏目,确定各类型斜行电梯的适用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斜行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五、增加附件E
增加附件E,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