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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8
       2024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扎实开展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动认定相关宣贯工作。以推进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着力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选取部分特种设备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一:xxx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3年12月26日,城区市场监管局对xxx深圳分公司所维护保养的某餐厅电梯进行检查,该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显示上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维保人员为林XX、刘XX。经调查,2023年12月25日上午,xxx深圳分公司仅有一名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xxx深圳分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228元。
       案例二:海丰县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充装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2024年3月7日,海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海丰县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的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3只,其中1只气瓶最近一次评定日期是2020-02;评定有效期至2024-02,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海丰县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充装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海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三:陆丰市碣石xxx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
       2023年12月21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对陆丰市xxx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陆丰市xxx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执法人员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在2023年12月27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2024年1月31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该台叉车,逾期未改正,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二、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陆河县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瓶案
        2024年6月3日,陆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陆河县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4只。陆河县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陆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五:广东x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30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红海湾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汕尾市红海湾某酒店开展日常检查,经检查,2024年4月25日,广东x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1名维保人员到该酒店对电梯开展维保作业,且未更换电梯维保信息。广东x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予以以下处罚: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六:汕尾市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
        2024年4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华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的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只。汕尾市xxx石油气储配站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处2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