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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查封特种设备64台 下达处罚118.7万元

新闻来源:清远日报 发布时间:2021-08-19
       8月18日,清远安全生产专场新闻发布会(第九场)发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情况。据了解,今年来全市已查封特种设备64台,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处罚金额累计达118.7万元。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
       今年累计下达处罚118.7万元
      目前,清远现有在册特种设备47339台(套),在用特种设备38002台(套),其中在用锅炉480台、压力容器7426台、压力管道2171条、电梯19977台、起重机械2959台、客运索道2套、大型游乐设施100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87台,另有各类气瓶约120万只。全市特种设备主要分布在南部地区,清城、清新、英德、佛冈四县约占全市的8成,连州、连山、连南、阳山四县约占全市的2成。
       今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清远先后开展起重机、叉车、电梯鼓式制动器、电梯疫情防控、钢铁冶金企业、油气输送管道、快开门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等专项整治,先后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等。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累计检查特种设备有关单位2361家次,发现隐患和问题1045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977份,经督促已落实整改隐患和问题858处,立案查处53宗,查封设备64台,下达处罚118.7万元。
       已完成964508只气瓶赋码登记建档
      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今年全市处理并反馈电梯安全投诉298宗,答复咨询380余宗。全市已完成964508只气瓶赋码登记建档,并购买了气瓶安全责任保险,计划今年年底完成110万只气瓶赋码工作。清远将全市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列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其进行重点监察,确保景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清远作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首个试点市,截至目前,全市使用双预防系统参加检查账号273个,检查单位1579家,提出建议及问题268个、已采纳198个、已处理193个,所有数据位于全省前列。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清远市场监管局作经验发言和现场演示。
       典型案例
       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2021年3月5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对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2台增压端后冷却器、2台起重机均未按照要求在2021年2月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为防范事故风险,该局对上述4台特种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5月31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英德新顺鑫建材有限公司:
       使用有故障的特种设备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2020年12月1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英德新顺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7台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失效,且存在未有压力容器年度自查报告、未把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压力容器运行记录无操作人员签名及降温记录、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但无相应的演练记录、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实主体责任。直至英德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12月8日再次检查,该公司仍未改正,该局遂对上述7台特种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2月9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共计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清远众诚包装有限公司:
       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2021年3月1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清远众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吴某未持有资格证件驾驶叉车在车间装载货物。该局当场向该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2021年3月25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仍使用未持有资格证件的吴某驾驶叉车在车间装载货物。
       2021年5月28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叉车,处以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