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广广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经验,构建气瓶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意义重大。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充装单位为首负责任人,解决管理错位问题。由于气瓶使用过程中流动性大,行政机关难以动态掌握气瓶的流向和使用状态,只有气瓶使用管理人才能有效掌控。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出现“错位管理”问题。《条例》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构建起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使气瓶管理错位难题得以破解。
二是规范气瓶信息的登记管理,解决安全溯源问题。由以前的由监管部门登记每一只气瓶,改为由监管部门登记气瓶充装站,并在登记证上载明允许充装的气瓶种类,由充装站登记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唯一识别编号,建立气瓶安全溯源体系。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向其他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放数据查询权限;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规定将气瓶登记信息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社会公众可免费查询。
三是鼓励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复制广东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经验,推动建立以保险救济为基础,社会共治为有效手段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理念。《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将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同时《条例》还倡导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气瓶充装及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调了气瓶安全社会共治,为全社会共同做好气瓶安全塑造良好的机制与氛围。
四是全国首创将延伸气瓶监督管理至气体安全管理,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气瓶安全的保障涉及气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要保障气瓶安全,不仅要保障气瓶本体安全,还要保障瓶装气体安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有必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力量。因此《气瓶条例》对气瓶和瓶装气体在上述各环节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清晰表述,将对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延伸至气体安全管理,这在全国是首创。
五是对气瓶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实施政府监督抽查。《特设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监察实施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手段是日常巡查和年审。由于气瓶具有流动性特点,同时我省气瓶检验单位在全国率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原有的监管手段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气瓶安全隐患。条例改变原有的监管方式,对气瓶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实施政府监督抽查制度,提高了气瓶安全监管的操作性、及时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