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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42号)

新闻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氛围,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我局定于20177月至10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为重点,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停取缔一批非法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特种设备事故风险。

二、工作重点

大检查要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相结合,与汛期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相结合,与危化品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重点相结合,以涉及民生、人员密集场所、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突出对学校、幼儿园和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盛装、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工作安排

2017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7月)。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广泛宣传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持续动态的自查自改。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深入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按照总局上半年部署开展的系列专项整治活动(质检特函〔20179号、质检特函〔201716号、质检特函〔201721号、质检特函〔201736号、质检办特〔201791号、质检办特〔2017332号、质检办特函〔2017334号等)的要求,结合汛期、暑期极端恶劣天气多发情况,以及事故、地域、重大保障等因素特点,继续落实好既定的检查计划,并对照本次大检查的要求,视情况补充调整检查计划。要体现问题导向,落实对标检查,实现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大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与连贯统一,确保各项工作善始善终。

本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管部门要在使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的监督抽查,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关停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等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监管部门要于91日前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我局。

(三)实地督查和巩固提高阶段(9月至10月)。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的检查,以及对停产整顿、关停取缔使用单位的跟踪复查。我局将在8月下旬、9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总结大检查工作的经验成果,做好工作收尾,形成总结报告。各省级监管部门要于1025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工作中,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作用,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大检查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公众大检查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隐患信息采集和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对大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分析总结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努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大检查总结报告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tesheju@163.com,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马俊      电话:010-82260433

 

附件: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710


附件下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pdf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