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承担电梯安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请示》(苏质监特发〔2017〕53号)、《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请示》(浙质〔2017〕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按照上报方案,分别在南京市、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依法改革创新。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框架,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使其更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放、管、服”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发挥企业自我约束和市场激励的作用,创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新机制。
三、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试点工作既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也要兼顾各地工作特点,摸索具有一致性的规律,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推动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提供示范和支撑。
试点情况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