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按照总局《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及《质检总局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工作方案》部署,2017年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把新建锅炉准入关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文件已明确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各地质检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按要求做好《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工作,把好锅炉产品能效关。
二、按期完成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任务
各地要加强锅炉基础数据管理,及时将已淘汰锅炉从数据库剔除,确保锅炉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已有的锅炉动态监管系统,把锅炉节能环保相关信息和燃煤锅炉普查数据及时纳入其中。我局将建立全国燃煤锅炉普查数据平台,实现全国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大力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
总局和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快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力争在2017年全面完成锅炉系统安全节能达标示范任务。已经完成任务的地区,要持续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达标比例。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达标示范活动经验,找出突出典型,并以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向锅炉使用单位推广。
四、强化锅炉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2017年,我局将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委托相关机构对锅炉操作人员培训师资、锅炉监察人员、锅炉能效测试技术骨干等开展节能减排专项培训,今年将分别完成100名、300名、300名的培训任务,各地要做好培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同时,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重点加强10吨/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减排培训。
五、加强监督检查
总局和各地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对锅炉制造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锅炉能效与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符合情况,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和节能关;二是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促企业完成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三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督促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提高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对锅炉动态监管系统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数据库长期不更新的要督促整改更新。
六、进一步提升技术机构服务能力
今年,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颁布《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建立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质检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共同鼓励有能力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环保测试工作。各地要出台政策,支持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和环保测试工作质量。总局将把近几年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向相关机构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责令测试机构停止能效测试工作。
七、加强部门联动
2017年,总局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发布高效锅炉推广目录,各地要向锅炉制造企业大力宣传,并组织好相关申报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了解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相关节能技术研发情况,对于先进适用的重大节能技术,可于5月底前报送我局,我局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力争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共同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特别是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注销已淘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防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八、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各地要做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12月1日前将《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年度信息统计表(2017年度)》(见附件)、《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统计表》(包含本地区全部普查数据)及2017年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总结报送我局节能处。
附件: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年度信息统计表(2017年度)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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