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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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现将2022年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共4227家,持有许可证4300张。其中,设计单位90家,持有许可证93张;制造单位507家,持有许可证529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589家,持有许可证259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112家,持有许可证121张;气瓶充装单位929家,持有许可证965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情况。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设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359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28个、县级215个、县派出机构1115个。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共2144人。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8家,其中省局直属机构1家(下设20个分支机构)、各市局直属机构3家、企业自检机构4家。持有检验人员资格证人员2531人,共持证6953张;持有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员994人,共持证2907张。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家,气瓶定期检验机构151家,安全阀校验机构6家,“两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检验机构46家。
(五)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和执法监督情况。
2022年,全省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655台锅炉、4.37万台压力容器、733.17万只气瓶以及19.08万件压力管道元件、3319只特种设备零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对12.67万台特种设备的安装、5707台特种设备的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3.15万个。对127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50.06万个。对673.62万只在用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22年,全省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11起,死亡9人。万台设备事故起数0.054,万台死亡人数为0.044。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二)事故特点。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1起,压力容器事故1起,电梯事故2起,起重机械事故2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5起。其中,锅炉事故起数占比9.09%,死亡人数占比22.22%;压力容器事故起数占比9.09%,死亡人数为0;电梯事故起数占比18.18%,死亡人数占比33.33%;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占比18.18%,死亡人数占比11.11%;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起数占比45.45%,死亡人数占比33.33%。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11起,占100%。
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剪切、挤压、碰撞、坠落等。
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因操作不当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72.73%。操作不当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失误等。
二是因使用管理缺失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18.18%。使用管理缺失,包括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缺少或者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或者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者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施救不当等。
三是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9.09%。
1.锅炉事故1起,为涉事锅炉违法使用,违章作业导致。
2.压力容器事故1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
3.电梯事故2起,分别为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导致。
4.起重机械事故2起,为使用管理缺失导致。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5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
全省锅炉制造单位出厂锅炉113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92.15%、燃气蒸汽锅炉94.66%;燃气有机热载体炉93.05%、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97.11%;燃气热水锅炉94.59%。在用锅炉能效测试3236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88.44%、燃气蒸汽锅炉91.94%、燃煤蒸汽锅炉87.18%、其他燃料蒸汽锅炉83.62%;燃油有机热载体炉87.9%、燃气有机热载体炉90.52%、燃煤有机热载体炉80.53%、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83.07%;燃油热水锅炉92.12%、燃气热水锅炉92.67%。
一、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底,全省在册特种设备总量共计202.48万台(套)(压力管道和气瓶除外),比2021年增加了7.64%,其中锅炉3.06万台、压力容器45.30万台、电梯111.48万台、起重机械20.73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1.69万辆、客运索道25条、大型游乐设施2202台(套)。另有气瓶4279万只,压力管道3.35万千米。2013年以来,全省在册特种设备数量变化情况见下图: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共4227家,持有许可证4300张。其中,设计单位90家,持有许可证93张;制造单位507家,持有许可证529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589家,持有许可证2592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112家,持有许可证121张;气瓶充装单位929家,持有许可证965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情况。
2022年共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50万张,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数量和所占比例见下图: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设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359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28个、县级215个、县派出机构1115个。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共2144人。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8家,其中省局直属机构1家(下设20个分支机构)、各市局直属机构3家、企业自检机构4家。持有检验人员资格证人员2531人,共持证6953张;持有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员994人,共持证2907张。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家,气瓶定期检验机构151家,安全阀校验机构6家,“两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检验机构46家。
(五)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和执法监督情况。
2022年,全省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655台锅炉、4.37万台压力容器、733.17万只气瓶以及19.08万件压力管道元件、3319只特种设备零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对12.67万台特种设备的安装、5707台特种设备的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3.15万个。对127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50.06万个。对673.62万只在用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
全省大力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2022年共出动执法监察人员27.61万人次,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79万份,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644宗。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22年,全省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11起,死亡9人。万台设备事故起数0.054,万台死亡人数为0.044。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二)事故特点。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1起,压力容器事故1起,电梯事故2起,起重机械事故2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5起。其中,锅炉事故起数占比9.09%,死亡人数占比22.22%;压力容器事故起数占比9.09%,死亡人数为0;电梯事故起数占比18.18%,死亡人数占比33.33%;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占比18.18%,死亡人数占比11.11%;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起数占比45.45%,死亡人数占比33.33%。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11起,占100%。
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泄漏;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剪切、挤压、碰撞、坠落等。
2013年以来万台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趋势及2022年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分类统计情况见下图:
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因操作不当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72.73%。操作不当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失误等。
二是因使用管理缺失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18.18%。使用管理缺失,包括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缺少或者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安全操作规程缺失或者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者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施救不当等。
三是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导致,占事故总起数的9.09%。
2022年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占比情况见下图:
1.锅炉事故1起,为涉事锅炉违法使用,违章作业导致。
2.压力容器事故1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
3.电梯事故2起,分别为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导致。
4.起重机械事故2起,为使用管理缺失导致。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5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全省2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共对101台锅炉产品设计文件进行了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全省锅炉制造单位出厂锅炉113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92.15%、燃气蒸汽锅炉94.66%;燃气有机热载体炉93.05%、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97.11%;燃气热水锅炉94.59%。在用锅炉能效测试3236台,平均测试热效率分别为:燃油蒸汽锅炉88.44%、燃气蒸汽锅炉91.94%、燃煤蒸汽锅炉87.18%、其他燃料蒸汽锅炉83.62%;燃油有机热载体炉87.9%、燃气有机热载体炉90.52%、燃煤有机热载体炉80.53%、其他燃料有机热载体炉83.07%;燃油热水锅炉92.12%、燃气热水锅炉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