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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拟出台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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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应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4月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市拟出台《亳州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目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集工作。
        政府部门要各负其责
        根据《亳州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协调专员,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金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维修。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电梯选型和配置的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住宅小区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等加强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常态化排查安全隐患
       根据《亳州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除应当履行除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义务外,还要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
       具体而言,需要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须知、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等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及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或电梯隐患标志,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遮挡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须知、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等标识。
       此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明确不少于10%的物业服务费用单独列支,用于住宅电梯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乘客应遵守安全要求
       根据《亳州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具体而言,乘客乘坐电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和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将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带入乘客电梯;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在电梯轿厢内打闹或者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出入口处滞留等;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在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情况下运送装修材料、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此外,拟出台的条例还对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以及未履行职责的处罚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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