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电梯维保 “耍滑头”,处罚紧跟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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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维护保养程序,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电梯维护保养不当,极易造成“带病运行”,诱发严重安全事故。
2024年以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梯虚假维保、缺项漏项维保、超期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电梯维保环节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2月14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店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最后一次记录的电梯维保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维保公司已逾期6日未对电梯进行维保,涉嫌违反电梯维保相关工作时限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5月10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维保公司连续2次未及时填写之前的维保记录表,涉嫌存在不真实记录电梯维保情况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某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20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监控视频显示某日仅有一名人员参与维保工作,某日一台电梯维保过程监控视频缺失、维保记录表存在人员代签名情况,维保公司涉嫌存在电梯维保少于2人及维保记录表代签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4月15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监控视频显示维保人员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且监控视频标注日期与维保记录日期不一致,维保公司涉嫌存在维保记录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维保人员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电梯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处罚电梯维保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以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梯虚假维保、缺项漏项维保、超期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电梯维保环节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2月14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店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最后一次记录的电梯维保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维保公司已逾期6日未对电梯进行维保,涉嫌违反电梯维保相关工作时限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5月10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维保公司连续2次未及时填写之前的维保记录表,涉嫌存在不真实记录电梯维保情况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某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8月20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监控视频显示某日仅有一名人员参与维保工作,某日一台电梯维保过程监控视频缺失、维保记录表存在人员代签名情况,维保公司涉嫌存在电梯维保少于2人及维保记录表代签名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4月15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监控视频显示维保人员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且监控视频标注日期与维保记录日期不一致,维保公司涉嫌存在维保记录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维保人员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下一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电梯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处罚电梯维保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