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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禁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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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停放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以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得非法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不得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结合实际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规范管理,《办法》提出多项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不得在建筑内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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