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增设电梯。
我省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情况纳入省对市老旧小区改造补助分配因素。